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双十一特辑:有你的快递儿之收快递中的法律问题

上周六,是2017年度网购世界中堪比现实里春运般热闹的“双十一”购物节。相信本周内,不少“断手”少女们会陆续收到想不起买的是啥之各色包裹了。扬远律所的小伙伴们也一样~但享受着快递物流业兴起所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事儿。本期律师文苑,就由资深剁手女律师为大家深度解读——收快递中的法律问题。

对于多数上班族来讲,考虑到便捷程度,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将快递邮寄至家庭住址附近,这就往往需要物业或者其他人代收快递。就上海而言,各生活小区甚至兴起了很多专门从事代收服务的快递代收点。

然而,如果因他人代收快递导致物品丢失或损坏,该由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专门从事物流服务的快递公司和收件人来说,收件人和快递公司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收件人是托运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如果快递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物的丢失或损害是基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事的自然损耗造成。

而如果快递公司在没有得到收货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物品交给其他第三人代收,则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就收件人和代收人(快递公司以外的代收主体)来说,如果快递丢失或损坏,代收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扬远律师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是代收人和收件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即收件人事先征得了代收人口头或书面的同意;第二种情况是代收人和收件人之间并未形成委托关系,即收件人并未事先征得代收人的同意。

上述两种情况在代收人和收件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代收人即是保管人,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无论上述哪种情形,一旦代收人代收快递,就必须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但依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一下看似复杂的法律条文,核心内容即为代收人的保管责任大小要区分代收行为是否收费。如果代收人收取费用,则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快递因保管不善(毁损或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即:一般过失就得赔);如果代收人不收取费用,则是无偿的保管合同,只要保管人并没有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即:一般过失不赔,重大过失才赔。)

讲到这儿,希望各位对收快递儿中蕴藏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框架。起码做到心中有债主,知道该依据那条法律、去找哪个人承担快递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了~

如有其它意犹未尽的同学甚至想发问咋界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这样的专业法律问题,欢迎移步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后台。我们的法律机器人会及时回复,我们下期再见~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