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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与单位约定私了,吃亏了怎么办?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平时也对法律的掌握程度较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有可能在一无所知的情况签订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对于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法律制定了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呢?

【案例简介】

黄师傅是胶合板加工厂的一名工人。他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社保局认定,黄师傅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黄师傅多次向工厂要求赔偿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工厂却拒不赔偿。

工厂拒不赔偿的理由似乎很充分:黄师傅出院时已经与工厂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工厂一次性赔付给黄师傅4000元,黄师傅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项再向工厂提出任何经济赔偿。

但实际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黄师傅十级伤残依法获得的各项赔偿应在5万元左右。如今工厂花了4000元就将黄师傅打发走了,黄师傅如何能够挽回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黄师傅向法院提交诉状,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工厂签订的一次性赔付协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师傅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与工厂签订一次性赔付协议,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黄师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所做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定,双方是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协议,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相应情形,故驳回黄师傅的诉讼请求。

黄师傅收到一审判决后,并没有放弃,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黄师傅在遭受工伤后得到的赔偿显著低于其应取得的赔偿,确实存在显著不公。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撤销黄师傅与工厂的赔偿协议。

【法律分析】

为什么法院撤销黄师傅与工厂的赔偿协议?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在本案中,黄师傅得到的赔偿显著低于他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尽管赔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是本案中涉及的纠纷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出于这点考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师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扬远律师提醒您,在发生工伤赔偿纠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衡量自身处境,谨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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