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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代理一民间借贷案件带来的启发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是各法院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扬远律师近期在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作为应诉方,如何通过事实和证据将真实的借贷关系反映出来,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呈现给法庭,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同为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原告与有限责任公司A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B,原告同时和第三人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C。原、被告双方曾签署一份借款协议,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形式上看,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真实情况为原、被告担任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时,被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转资金,以原告为借款人、有限责任公司A为担保人向第三人分三次进行借款,借款协议载明该借款用于有限责任公司A的运作,由A作为担保人,被告同时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提供担保。原告担心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便和被告共同签署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借款协议。现被告一直在通过个人账户代A向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有借款协议和还款电子回单为证。

通过本案的处理,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衷心提醒: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与否不应当仅仅依据一份书面的借款协议。

作为律师,我们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然不能仅仅进行书面的形式审查,还应当探究事实的真相,还原出借款协议背后的真实情况,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原被告曾同为公司的股东,双方为公司正常运转,以其中一方为名义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后因担心还款问题,双方另外签署协议,不能将双方此后签署的借款协议作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方作为应诉方,应当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将案件的基本事实呈现出来,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了借贷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我们用专业、时刻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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