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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低价出售商品,由谁买单?

最近在电话咨询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20166月,王先生到深圳出差,但店里的员工竟然传谣言说王先生跑路,刚开始王先生指定的店长在店里掌控大局没出什么问题,但后来店长因家里有事便请假赶回老家。之后,店里的员工听信谣言以为老板和店长都跑路了,私自将店里的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等王先生出差回来,店里将近3/4的商品都已经低价出售,王先生损失约数十万。王先生询问该损失该向谁主张?

 扬远律师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分析,员工代替王先生出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但这种代理行为应当是有权限的,即员工有权根据王先生的授权、以合理价格销售店内产品。

本案中,员工听信谣言,擅作主张低价出售的行为明显超越了代理权限,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由于员工不存在主观恶意,难以构成刑事犯罪,但毋庸置疑的是:员工仅仅因听信谣言,便擅自将店内产品低价出售,其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并给王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 

那么此事接下来何去何从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已经售出的商品不可能追回,但王先生的损失应当由店员承担。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员工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有权依照产品的差价,向擅自低价出售商品的店员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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