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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快递导致物品丢失,谁来“买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现代人经常选择的购物方式,随之兴起的是快递等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多数上班族来讲,直接收取快递存在诸多不便,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将快递邮寄至居住地址附近,这就需要他人代收快递。

就上海而言,有不少居民区甚至都兴起了专门从事快递代收服务的代收点。然而,如果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将货物交第三人代收,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如果因征得收件人同意的代收人代收快递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又该谁承担责任?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就上述问题为您简析一二。

第一,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将货物交第三人代收,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由谁承担责任?

就专门从事物流服务的快递公司和收件人来说,收件人和快递公司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收件人就是托运人,快递公司就是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应当保障货物不受损害或灭失,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基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事的自然损耗造成。显然,如果快递公司在没有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物品交给第三人代收,则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赔偿责任当然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

第二,快递公司经收件人同意,将货物交第三人代收,因代收人原因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由谁承担责任?

就收件人和代收人来说,如果快递丢失或损坏,代收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扬远律师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收件人事先征得了代收人口头或书面的同意,代收人从中收取了一定费用;第二种情况是收件人并未事先征得代收人的同意,仅由代收人进行暂时的保管。现实中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形。

毫无疑问,上述两种情况,代收人和收件人之间都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代收人即是保管人。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无论上述哪种情形,一旦代收人代收快递,就必须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仍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代收人同意代收并有事先协议、收取一定的费用,则是有偿的保管合同,货物因保管不善毁损或丢失的,代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代收人征得同意代收但并不收取费用,则是无偿的保管合同,只要代收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代收人和收件人之间是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扬远律师郑重提示:快递代收就在我们的身边,通过身边的点滴小事了解法律知识、关注法律问题,可以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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