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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非法集资:公司人去楼空,向谁追偿?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增速,愈来愈多的新型诈骗层出不穷。尤其出现了以注册猛增的注册资本辅以高回报的投资率来吸引群众投资,实则是为了非法集资目的的诈骗公司。 近段时间,多名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向我所寻求帮助,而且多数受害者前来我所时已经处于绝望境地。因为该类案件通常受害人众多且大都涉及到由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当事人再想通过民事途径向公司追偿时,往往已经人去楼空。是否有其他的追偿途径呢?经过分析,在不具备条件向已经不复存在的诈骗公司追偿时,我所律师提出通过另一个角度——向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12月第1辑刊出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两要件。 该批复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为虚假验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个要件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主观上负有过错,第二个要件是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基础上的企业注册资本,确实作为该企业资信证明使用,并给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企业经济实力产生错误的判断,导致该企业从成立时起就无力或无完全能力偿债而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发生。” 由此,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通过对当年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追查,以该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合法权益。 可见,法律的救济途径有时是多种多样的,不要将自己的思维局限在某条难以走通的路。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试图从不同方面找到突破口再择优选择,才是正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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