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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我坐视不管?

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有权选择向第三人索赔还是走工伤保险程序。作为公司来讲,坐视不管还是积极协助?扬远律师就从一则案例出发,为您分析其中利弊。

秦某是某酒店员工,上班期间因酒店房间是否未打扫干净的问题与客人发生争执,后遭到客人殴打,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并因伤致残十级。事情发生后,秦某入院治疗并垫付了巨额医疗费。该客人因故意伤害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与秦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秦某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秦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自事发之日起至该客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日止,秦某多次找到公司出面协调此事,尤其在秦某和第三人协商赔偿问题时,秦某认为自己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希望公司可以帮助其维权。然而,公司以第三人是刑事犯罪、公司不便帮忙协调为由,拒绝帮助秦某维权。此后,秦某最终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从第三处获得赔偿十余万元。自始至终,公司并未向秦某垫付任何医疗费用。

而后,秦某经了解,自己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偏偏在此时,公司以秦某工作不称职为由解除了与秦某的劳动关系。一气之下,秦某求助专业人士,希望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秦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秦某包括医疗费、护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近二十万元。公司对此深感疑惑:为何秦某从第三人处已经获得了一定赔偿,仍可以从公司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仲裁委为何不将已获得的赔偿予以抵扣呢?

终于,问题的关键来了!依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员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员工有权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进行各项费用的赔偿时,对其中重复的赔偿项目应当予以抵扣。那么,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能否进行抵扣呢?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当然不能!

本案的关键就在秦某和第三人签署的和解协议,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得知上述内容后,公司追悔莫及:早知现在面临巨额赔偿,何必当初秦某一再请求时公司仍拒绝出面协调呢?

解析到这儿,扬远律师相信您一定明白这其中的利弊了吧?与其坐视不管,不如积极协助啊!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致胜,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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