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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案
    许先生欲为父母购置房屋。在中介的介绍下,许先生与父母看中了一套电梯房,并且签订了居间协议和购房协议,约定好交易价格。但是许先生回家后,仔细审阅交易合同,发现购房协议内容与双方约定好的内容不一致。许先生当即与上家解除合约,并且赔偿了上家的损失。许先生同时也与中介解除了居间协议,但是中介公司却没有归还中介费,辩称“居间合同约定,购房协议签订就是居间成功,许先生应当支付中介费”。许先生大感受骗,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本律师团队经研究分析,为许先生制定了代理方案:许先生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协议为格式合同,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不意味着居间服务的完成,因此居间协议中关于居间服务完成的条款应当为无效条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居间服务的完成标志展开了激烈对抗。事实上,房屋买卖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根据二手房买卖中房产中介居间服务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惯例,房产中介需要完成的服务不仅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寻找购房人,还包括提供签约服务,促成双方签约,完成合同网上备案,协助办理税费的审定和缴纳,过户,交房。而且在限购政策下,中介还要协助审核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是否限购。
    所以中介公司完成中介服务的标志并不只是只要买卖双方签了协议,他的任务就完成了。除了签约,还有一系列不可分割的服务内容,直至完成过户交房。仅仅促成签约,只是完成了很小的一部分内容。而现实生活中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上往往事先打印着“只要签约就表示居间成功”,“后续的交易环节无偿提供服务”之类的内容。这一类合同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为合同是中介公司提供的,这些内容事先打印好了,没有与交易双方事先协商。并且条款内容明显缩小了中介公司自身的义务范围,减轻了其负担,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这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服务,根据中介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定佣金数额为房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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