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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夫妻同船渡,丈夫竟虚构债务转移财产?

案例简介:

何女士最近因为离婚事宜,与丈夫项先生对薄公堂。当诉讼进行正在进行中的时候,何女士又收到了另外一张传票:项先生的朋友赵某起诉项先生,要求项先生归还三年前项先生欠下的20万元。而项先生则表示,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这下何女士也懵了,三年前自己和丈夫手上的资金非常充裕,照理不会对外举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赵某拿出了一张借条,称三年前项先生跟自己借了20万,并约定了利息。项先生虽然对债务的真实性没有疑义,但是要求这笔债务应当与妻子何女士共同承担。项先生称,这笔债务中10万元用来偿还房贷,另外10万元用于房子的装修,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款项,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项先生与何女士的第三次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且这笔20万元的债务也一直是项先生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法院因本案处理结果与何女士有利害关系,而将何女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法院调查,虽然项先生称所借20万元中有10万元在2010年的某天用于偿还房贷,但是根据项先生的银行账单,当天他的账户上也有10万元支出。况且项先生的房贷享有一定优惠政策,他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贷款,与常理不符。本案开庭时,项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上述事实和行为足以对项先生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故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赵某仍需就其与项先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同时,虽然赵某声称自己名下有多处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而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当他借给项先生20万元时,其本人仍负担巨额房贷。为此法院给予赵某一定期限,让其证明资产情况和现金出借能力,但赵某拒绝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为,赵某不能就借款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近年来,在债权债务执行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债务人为了转移财产、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而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子女名下。为了对抗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实践中开始逐渐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人加入诉讼中,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和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是在何女士的案例中,项先生却涉嫌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将虚构的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上损害了何女士的财产权益。最后由于项先生经传唤拒不到庭、原告赵某也不能完全证明该笔借款的实际交付以及其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因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扬远律师团队民事法律中心,专注于合同法律实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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