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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辨析丨律师眼中的“同药不同价”

现如今,大大小小的药店遍布大街小巷,给群众买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哪怕是同一种药品的相同规格,在不同的药店、线上电商中的价格却也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时甚至相差数倍,这种现象的层出不穷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疑问,究竟药价应当由谁决定?由谁监管?今天,扬远律师就从法律角度对“同药不同价”现象进行分析。

为何会出现“同药不同价”的现象?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其他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作价。因此,目前大多数药品的价格是由销售机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而自主定价的,同一药品的销售价格自然会受到具体的购进渠道、经营成本、活动优惠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存在差异。比如,不同药店有不同的进货渠道,价格便会产生差别;网络电商与实体经营者、实体经营者之间的具体经营成本也不尽相同,人力物力的成本差异也会对药品价格产生影响;有时药店还会追求薄利多销,主动降低售价追求销量,以带动其它产品的销售。此外,消费者所购买的同厂家、同品牌的同一药品,因为不同时期的购进价格不同,销售价格也会随之波动,很难保证价格始终一成不变。综上,在国家对药价实行市场主导定价后,受多种因素影响,“同药不同价”现象便层出不穷。

为何不再对药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

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又称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即只要药品经营者在售卖药品的过程中,药价没有超过有关部门制定的最高价,销售行为便都是属于合法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与国家卫生体制的不断发展,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已无法及时反映市场供求,一旦政府将某种药品价格限制过低,出于商家的趋利性,自然会减少对药品的采购,最终导致真正有需要的消费者无法及时买到药品。因此,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2015年国家便通过上述规定对大部分药品采用了市场主导定价方式。

药价波动由谁管控?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督促药价监管?

虽说目前国家实行市场主导调节,但是价格波动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如果同一规格药品的线上网售价格与线下药店价格相差数倍乃至十数倍的情况,作为消费者当然应当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2019年年底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药品价格将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同时将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政策方向,进一步发挥医保体系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引导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和价格合理,相关部门将常态开展药品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如果市民对自己购买的药品价格有疑问或遇到哄抬药价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投诉热线,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收到相关投诉后,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等情况的药品,会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对于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多方位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综上,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药价波动,属于市场调节下的正常现象,扬远律师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选购时可以视情况“药比三家”,争取好中选优、优中选廉,既尊重市场的充分竞争,也保障自身的用药安全和价格公平。但如遇药店恶意哄抬药价,消费者可以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在此也提醒各个线上线下的药品经营者,面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应当如实告知药品的流通情况,并对自身药价的合理性承担说明责任,否则将会面临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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