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个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权?

强制执行是实现个别债权的司法程序,遵循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遵循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当资不抵债时,在强制执行程序以由自己申请或经债权人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然而,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在其资不抵债时如何平等保障众多债权人利益?此时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确保执行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本文简要介绍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中,针对个人债务人欠债众多且资不抵债情况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参与分配制度。

一、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债务。而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下,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各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二)存在多个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只有一个,即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也不会存在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不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才可能发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三)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转换为金钱债权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等,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四)债权人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

1、普通债权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执行依据包括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定书以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

2、优先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五)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分配申请

执行程序的开始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之后。财产执行终结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由人民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参与分配具体实现的操作要点

(一)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请求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的,还应当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不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事项应由主持分配法院审查确定

(二)主持分配的法院

按照《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三)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对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债权人,不准予其参与分配,并通知该债权人

(四)进行分配

1、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2、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3、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4、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五)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