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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真签字、盖假章,效力如何?

2019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价格为原有价格的80%,A公司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丁某在《供货合同》上签名,并加盖A公司公章。然而交货期届满后,A公司却迟迟不予交付该批机械设备,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违约金。法院审理期间,A公司主张《供货合同》系法定代表人丁某私自伪造公司公章签订,该公章与A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公章并不一致,因此不能代表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丁某因涉嫌伪造印章,目前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那么,针对此类“法定代表人真签字,盖假章”的案件,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呢?本案中《供货合同》对于A公司有无拘束力?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读。

一、法定代表人真签字、盖假章,合同效力究竟如何?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丁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事民事活动,且该《供货合同》的签订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丁某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持伪造的公章对外签订《供货合同》,本质上系越权代表行为,判断该越权代表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B公司能否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即B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丁某行为超越权限。

本案中,虽然A公司有证据证明《供货合同》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但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签字是真实的,B公司基于丁某时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完全有理由相信丁某持公章签订《供货合同》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B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此外,公章的真伪必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因此B公司显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A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审查。扬远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持公司公章(无论是否系伪造)从事民事活动,即可认为其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供货合同》对A公司产生效力。

三、“人章不一致”情况下,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公司刻制多套公章,甚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私刻公章的情况,这也导致“真人假章”或“假人真章”等案件层出不穷。若签订合同出现上述“人章不一致”情况,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呢?

扬远律师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应当采用“看人不看章”的观点,即判断此类案件合同效力的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签约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

若签约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即便其在合同上加盖的是假公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亦可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若签约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即使合同上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有可能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上述观点亦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得到验证。

扬远律师提醒您,公司公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签名均系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签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因此,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核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及授权信息。若您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委托律师处理,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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