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赠与人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的,可否撤销赠与?

在日常法律咨询过程中,扬远律师常遇见这样一种情形,年过半年的老人为子女生活考虑,提出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给子女。而房屋过户后,有的子女却未更好的照顾老人,相反却给老人身体、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此时,老人应如何保障自己权利?今天扬远律师民商法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您分析。

一、王先生仅有一子小王,老伴已过世。2017年初王先生购置两套房屋,钱款全部由王先生支付;

二、2018年1月,房屋交房并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先生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王先生管理产证及房屋对外出租事宜,小王对此无异议;

三、2018年底,王先生与小王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争吵过后,小王直接登报称房产证遗失并补办产证,并另行联系中介出租房屋;同时,小王亦通过私自拿走王先生领取养老金银行卡、出售王先生股票行为,侵害王先生财产(部分行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四、王先生精神受到巨大打击,遂于2019年3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小王赠与的房屋,办理更名手续。

五、后法院认定小王行为,已给王先生精神、财产权造成巨大损失,支持王先生诉请。

律师解读:

本案中,王先生举证赠与小王房屋事实并不难,可以从房屋出资、房屋购置方面出发,证明房屋款项均由王先生出资,且双方无任何其它法律关系(借贷等),最后仅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以此来认定房屋赠与的事实。

认定赠与后,需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撤销赠与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赠与可由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实现,两种权利行使条件需看赠与是否完成,即赠与房屋的,已房屋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区分赠与是否完成。本案中,房屋已登记至小王名下,赠与已经完成,王先生需行使法定撤销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依据受赠人(小王)已严重侵害赠与人(王先生)精神、财产权利,即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因此王先生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的情况应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撤销赠与事由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该身份关系受赠人的行为性质对赠与人的精神伤害。若受赠人实际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且该行为可对赠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的,则可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子女乃父母亲的精神寄托与依靠,小王作为王先生之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的父亲怀有尊重、敬重、爱护之心。但是小王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不断与王先生发生冲突,致使王先生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小王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本案所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的基础已丧失,对王先生精神、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扬远建议

一、房屋已经过户至子女名下,老人也可维护自身权利行使撤销赠与权。但必须满足法定撤销赠与之情形。

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之情形,不能仅字面理解为对赠与人身体造成损害,应基于双方间身份关系考量,对赠与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亦可撤销赠与。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