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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东可否放弃转让,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前,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那么在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股权实际转让之前,转让股东是否可主张不继续出售股权,以放弃转让股权形式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此种情形下,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通过的一则案例为广大公司分析该特殊情况下法律关系。

案例介绍:

一、2014年3月1日,李某与陈某成立A有限公司,其中陈某占公司40%股份,李某占公司60%股份;

二、2017年8月,李某向陈某邮寄了拟转让股权材料,但查询该妥投信息显示,该邮件因拒收而被退回

三、2017年10月,李某与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A公司60%股份转让给宋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四、2018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李某转让股权。而李某主张,若确认陈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则其将不出售转让股权,要求放弃转让

五、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诉请,并未支持李某反悔,不出售股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即本案中李某若需出售股权,需得到陈某同意,并需履行向陈某送达出售股权事宜书面通知;

二、本案中,拟转让股权事宜EMS被拒收,显然不能视为李某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且依据李某提供快件信息显示,EMS面单字迹潦草,不具有可辨识度,且EMS文件内告知书,未明确股权转让方式、价款,基于此,应视为李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已实际损害了陈某的优先购买权,陈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在同等价款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需着重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李某是否可主张不再转让案渉股权,即行使“反悔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判例,答案明显是否定的。

法院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法条前提是:转让股东已依法通过书面或其它能收悉的合理方式向其他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明显不符合

扬远建议:

一、转让股权的,应得到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此时股权转让方具有就股权转让事项依法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的义务,应注重对此方面固证,确保书面文件合法送达;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转让股东主张撤销、放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已合法履行通知其它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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