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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未清偿债务,可变更/追加子公司为被执行人?

总公司与分公司存在绝对出资与控制关系,在总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亦存在此类控股关系,且母、子公司可独立作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那么此类情形下,是否可将子公司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通过的一则案例为广大公司分析该特殊情况下法律关系。

案例介绍

一、2018年8月,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需按借款合同约定,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益1000万元;

二、2018年10月,因B公司未在期限内偿还1000万元,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2018年11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将小A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小A公司是A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人民法院经审查,小A公司系被执行人A公司100%控股,且两公司管理人员、业务等均存在混同A公司作为母公司与作为子公司的小A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两公司可视为同一人格,同意追加小A公司为被执行人;

五、小A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复议。

法院观点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可将被执行人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最终,人民法院撤销执行裁定,驳回将小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规定,即通过法律之间规定:母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可将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小A公司为A公司子公司,非分公司,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影响极大,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得随意增加;

扬远建议

一、从司法实践可知,母公司债务未偿还的,不可直接将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此在于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要求其他第三方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以确保后续有足够金额被强制执行;

二、若公司实践中遇到执行类案件时,应特别注重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要注意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以免出现被法院驳回情况,造成公司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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