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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以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吗?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等权利,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权分红是投资回报的体现。实践中大部分公司均按照投资比例分红,而部分公司则通过股东会约定选择其他分配方式,甚至存在红利全归/不归某一股东分配方式,诸如此类的分配方式是否符合法定?是否实质损害公司部分股东的财产权益,进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广大公司解答。

案例介绍:

一、A有限公司股东为刘某、李某、宋某、王某,2018年3月,宋某与其他三股东及A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宋某将自身持有A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三股东,其他三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股权,三方一致认定股权价格为800万元,其中700万元由A公司定向向宋某分红,另外的100万元由其他三股东按比例支付作为股权转让款,并约定了相应支付时间,及有关税费承担的问题。

二、同日,宋某与其他三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三、后A公司全体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定》,一致同意分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800万元,宋某获得利润800万元,其他三股东获得利润0元。

四、后其他三股东认为“《三方协议》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资产恒定的基本原则。该定向分红由宋某提出,实质是以股权分红之名义行股权交易之实,A公司支付了本应由三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造成了公司资产的实际减少,侵害了公司利益,降低了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了外部债权人利益”,主张《三方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观点: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全体股东间关于公司单独向某一股东分红、其他股东不分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律师分析: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分配方案,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通过对法条的初步解读,股东间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约定应是合法有效的,但更严格于公司其他表决制度,明确规定需全体股东同意

本案中,《三方协议》与《股东会决议》均对公司分配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约定,分配内容一致,结合案例可得,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股东会作出,且得到全体股东同意,应被视为合法有效。而本案中《三方协议》是否有效,则需要审核协议中处分的内容是否为股东会职权,若处分内容为股东会职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情形,则被认定为有效。

扬远建议:

一、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约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为有效,但需明确需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会面临有关分红的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这明显严格于一般公司决议中的1/2以上表决权同意或特殊决议中的2/3以上表决权同意的规则,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二、股东间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不仅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也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且可以细化该约定发生之情形及救济措施,以免造成公司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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