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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关联公司借贷交易下的相关风险性

法院在审理一般借贷纠纷时,都会结合借贷合同(借条)、转款证明等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若出借人缺少转账证明且借款人不认可借贷关系,出借人往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而发生在关联公司间的借贷关系,因其关联利益的特殊性,法院对真实性审核会有更高的要求。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从一则案例入手,提醒广大公司注重关联公司借贷交易下的相关风险性。

案例介绍:

一、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借款3000万给B公司,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为24%。后A公司共汇款3000万元至B公司银行账户, B公司收到汇款后立即将款项转出。

二、李某为A司控股股东,陈某是B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A公司是B公司控股股东。

三、2017年8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经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还借款。后因案外人谢某提出申诉,法院裁定再审本案,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A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最高院审查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A公司和B公司各罚款50万元。

最高院判决:

本案中,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虽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言行如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用途、A公司和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违背常理。由此可见,A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本案双方当事人虚构债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明显。从A公司与B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一人控制的事实可知,两公司同属一人,均已失去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人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最高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并对A公司、B公司各罚款50万元。

扬远分析:

根据判决可分析:涉及关联公司的借贷合同,若涉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需审核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不仅应结合借贷合同、转款证明来判定借贷关系,更应从借款合意、借款用途、资金往来等方面综合考量。主要审核中可依据借款形成合意过程、借款用途是否属实、借款时间是否印证等查证。

扬远建议:

一、关联企业若签署借款合同,需注重借款合同草拟,可明确详尽的借款背景、借款用途、付款方式和时间,建议与两家企业间的日常交易模式一致,借款利率应在市场借款利率上下波动;

二、企业借款后需注意合同的及时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款项的使用应与借款用途中约定的时间一致;

三、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与第三方共同签订代付款协议,约定由出借方直接将款项付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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