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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能否免除对外民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虽然联系紧密,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最显著特征是: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可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实践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一系列授权活动中,常存在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约定,以此对抗外部民事责任,该做法是否有效?总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诸如此类的约定规避自身风险?今天,扬远律师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广大公司解读。 案例简介2017年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建设施工合同》,A公司因承办项目所需,与李某签订《项目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成立小A分公司,由李某担任小A分公司负责人,并授权小A分公司以自身名义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017年3月份,因项目建设需要,小A分公司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并用项目款项进行贷款抵押担保,A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该事项; 2017年7月份,A公司、B公司、小A分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工程款项打入小A分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中,小A分公司以此来担保借款,且明确约定,在B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前提下,商业银行仅能向小A分公司主张贷款及利息,不得另行向A、B公司主张; 后因B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小A分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及利息,商业银行起诉小A分公司及A公司,要求共同偿还贷款。 扬远评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明确了公司法框架下总分公司地位,即分公司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而本案特别之处在于,不仅是公司法框架下法律问题,借贷关系本身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而本案中作为借贷关系的债权人(银行)也书面同意了在B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前提下,只向小A公司追偿贷款及利息,是否代表着债权人放弃追究A公司民事责任? 一、从外部借贷法律关系本身出发,债权人当然可以放弃追究全部/部分债务人民事责任,本案中若此类约定被视为未违反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认定为有效,对债权人放弃追究责任的意思表示也需要结合签订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约定的是B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前提下,才发生商业银行放弃追究责任情形,本案显然不满足该情形; 二、从总分公司内部角度出发,分公司为总公司分支机构,《项目经营管理承包合同》是内部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并不能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A公司的民事责任; 三、本案中,虽然小A分公司实际负责施工工程,并因此获得财产收入,可以认定小A分公司具有一定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决最高法院改判了二审判决,判决A公司需对小A公司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扬远建议1、如仅有总、分公司内部约定,不可对抗第三人,总公司需依照规定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但是否总公司享有追偿权利,应结合具体条款、公司管理模式等具体分析; 2、若债权人同意某种情形下放弃对债务人之一总公司追责,是否会因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协议无效,本案中最高法未对该问题进行论述,扬远律师建议:签订此类协议不仅应在民事法律范畴考量合同是否有效,应结合合同情形,放在公司法框架下进行探讨,结合本案判例,此类合同具有极大可能性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出现此类情形,签订协议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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