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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股东未缴足出资时如何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新《公司法》在2013年修正后,虽然已经部分解决了原《公司法》在实践中的一些适用难题。但是仍有部分实务操作问题不明确,本文所提到的问题即是其中之一,这种状况导致公司在处理遇到的实际问题时处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状态。

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时,如何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利润分享和亏损承担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只是规定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股份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享利润。但是均没有对承担亏损的事宜做出明确。对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规定很清楚,也很容易理解。现重点论证一下对于亏损分担的法律问题。

扬远律师团队认为,这并不是《公司法》立法的疏漏,而是新《公司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治空间。如何分享利润,本来就是股东自己的事情,应当由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的事项,只有在章程中没有约定该类事项时,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我们应当注意到,分配利润是享受权利,而分担亏损则是承担义务,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按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再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按认缴的出资额分担亏损,则属于重复规定,属于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问题。而且《公司法》也不允许对亏损的承担做出另外的约定,如有不同约定的,则属于无效约定。

例如,实务中,公司大股东操纵股东会,以多数决方式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亏损承担进行不利于某些小股东的特别约定的,小股东则有权就该特别约定的章程修正案或股东会决议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远总结

综上所述,扬远律师团队认为,如果公司章程无约定,则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分享利润,但在任何时候,不论章程是否对亏损的承担有约定,股东都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比例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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