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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与风险防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具有特殊性,往往优缺点分明。对于股东而言,虽然一人公司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优点,但也有较高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一人公司的优缺点和风险防范。

案例简介

锦莱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是锦莱公司的唯一股东,注册资本为10万元。2010年2月,锦莱公司与永隆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永隆公司将名下一套房屋出租给锦莱公司使用,租赁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而后因为锦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租金,永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锦莱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让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永隆公司、锦莱公司均应恪守约定、按约履行。永隆公司要求锦莱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锦莱公司、刘某否认两者财产混同,并提供了银行询证函、2012年及2013年审计报告,但依现有事实及证据,刘某显然未能完成该证明范围内公司财产独立性举证。即使就其单方审计报告之递交年度亦为不完整,不能认为完成了法定举证责任,刘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本案债务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一人公司中股东责任认定的问题。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极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现象,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

为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要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意在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股东仍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律师提示

一、一人公司的优点

1.一人公司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了对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方式的尊重。

2.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3.一人公司可以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4.对某些行业和某些类型的企业,资金的优势与企业的规模并不重要,而人的因素至为关键,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一人公司与此正相吻合。

5.一人公司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的巨大优势。今天的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对于企业来说,越来越有必要大力保护商业秘密。一人公司制度,使商业秘密很少被接触到,股东可以有效地采取措施,以保护这些发明、专有技术甚至是重大的经营战略,这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

6.一人公司可以让更多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当该公司的所有股份最终转移到同一个股东的手中,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地位,该公司将是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法律规定,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网络将无法存续,被迫倒闭的公司的工人将面临失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传统公司法的规制方式,无法在一人公司内实现,这使得唯一的股东可以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造成个人获利公司背黑锅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和条件下,与一家一人公司交易的相对风险大大增加,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作为一个有限公司,其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内部,由于缺乏内部的监督,不能确保股东可以完全守法地经营和运作,这将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使诚信守法的债权人遭受损失。

3.一人公司的股东的唯一性,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作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在调整所有权和股本,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容易造成由于经营缺乏理性,使得公司夭折。

三、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

一人公司的优缺点非常明显,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扬远律师建议在公司成立后要做好以下几点:

1.一人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应该严格按照该项要求,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等多方面的混同,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财产边界不清,将公司资产挪作他用,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等现象发生,有必要建立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使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通过以上防范措施,使得一人公司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优势的同时,也使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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