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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章程自治与公司控制权系列之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在2013年修正后,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法律规则变化的背后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其中重中之重就是法律授予公司章程的制度空间。章程是公司自治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无论是股东有效管理运作公司,还是创始团队在引进融资、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博弈中,充分利用章程自治,不仅可以达成商业目的,而且能实现公司的有效控制。

一、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的自治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没有规定,故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此类表述和没有表述一个结果。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法律已经为他规定好了一切,只要按法律规定就行了。殊不知,法律已经授权给你充分发挥的制度空间,因对法律的不了解、曲解而导致白白放弃制度创新,实在可惜。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由股东会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

同时,副董事长职位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或不设立,可以设一名也可设多名副董事长。在公司治理法律实务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副董事长职位有可能成为摆设,也有可能通过章程的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制度创新,直接决定着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程度,从而在间接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的PE/VS融资交易过程中,董事会的人选、席位安排往往是融资公司和私募基金较量的主战场,其背后的实质也是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自治安排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根据《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法律授权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因素的权衡,自行决定安排。

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股东们一般需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而当董事长、总经理任何一方人选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三、扬远提示

扬远律师公司法务团队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这也是对公司进行控制的第一道门槛。特别是有后期融资要求或上市驱动的高成长型公司,务必选任创业团队中有管理才干、有魄力的核心股东担任,并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具体个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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