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章程自治与公司控制权系列之投资担保

新《公司法》在2013年修正后,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法律规则变化,放权、授权,背后却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其中重中之重就是法律授予公司章程的制度空间。章程是公司自治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无论是股东有效管理运作公司、还是创始团队在引进融资、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博弈中,借助专业力量,充分利用章程自治,不仅达成商业目的,而且实现公司的有效控制

一、关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自治安排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人人皆知,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而对外担保,因属于纯粹的义务负担行为,可能会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法律将其授权给股东自行决定,同时要求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

章程中明确的内容应当具有操作性,具体包括: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这两类事项,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数额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二、扬远提示

扬远律师公司法务团队建议,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只有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或者股东足以掌控董事会时,方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的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接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股东会表决;该项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决策规则、参会比例、表决比例、是否需要某一位特定股东/董事投赞成票等,均可在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进行表述,或者可以在章程中单独成节,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关联的治理事务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以此实现对公司此类重大事项的控制,从而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合规风控、股权激励、融资方案审查与PE/VC应对、创始股东控制权方案优化、家族企业股权顶层设计等综合型、疑难复杂公司事务的法律解决。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