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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算企业高管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时效?

签订劳动合同时,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会签订保密条款并约定竞业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相关事项。在竞业限制补偿金诉讼中,补偿金往往按月支付,但诉讼时效却有不同起算方式,今天,扬远律师结合案例为广大公司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劳 动 仲 裁 时 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即无特殊情况下,因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实践中,大部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按月支付,那么应以月为单位分别计算1年时效,还是按最后一个月支付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时效?因目前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处理方式也不相同。

按最后一个月支付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该裁判观点下,主要是针对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具体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约定具体支付方式或约定竞业限制金额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法院的该种观点下,把此时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劳动合同延伸下的债务(视为一个整体),需按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分期履行行为,并按照其诉讼时效规定,按最后一个月支付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扬 远 建 议

企业在日常劳动合同起草过程中,若涉及竞业限制条款,且勿约定不明,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字样来规制后续违约责任,建议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额标准、支付方式(按月/一次性)、解除情形等。

  •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黎某离开岗位的时间是2015年4月,其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16年3月31日,其请求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届满期限应为2017年3月31日。 (2017)川06民终1404号
  • 范某主张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当从其已履行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满一年即2013年3月31日,次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一年内。 (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8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卞某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最后一次的支付时间到期日为2013年6月14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6月15日起算。 (2016)豫12民终1259号

以 月 为 单 位 计 算 诉 讼 时 效

在该观点下,认为各月的经济补偿金是独立部分,且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当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符合仲裁法中计算诉讼起点的相关规定,且法律实践中,可类别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的11个月双倍工资也是按月计算诉讼时效,从立法目的来说,此举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扬 远 建 议

在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在发现权利受损时及时提起仲裁保护自身权利,以免时效经过带了不必要麻烦。

  • 法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按月支付,即刘某在合同终止后,每履行一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则公司需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换言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月为期限,各自具有独立性,各自计算时效,不能因上一个月没支付而自然累计计算入下一个月并作为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点。 (2016)豫12民终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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