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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单位该作何处理?

公司人事治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环节,如果新入职的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拒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作何处理?保存劳动者拒签的证据同时,保留劳动关系,是否一定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今天,扬远律所公司法团队通过一则案例告诉您答案。

案例简介:

蔡某于201715日入职本市嘉定区的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公司人事于16日要求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蔡某以约定的提成比例过低等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人事此后分别于2017113日、120日、25日多次要求蔡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蔡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而后,公司人事对上述情况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备注,蔡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7115日,蔡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725日开始至115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多次协商不成,蔡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蔡某的请求。单位对此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715日至115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公司提交的单方备注信息不能足以证明蔡某拒绝签署,庭审中蔡某对此矢口否认,故公司主张系因蔡某拒签合同的理由难以支持,最终判决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实践中,相信不少公司人事都曾碰到类似案例,但扬远律师相信部分人会对上述案例法院的判决深感不解。扬远律师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对劳动者承担管理的职责,而劳动者往往会被认为是弱势一方,因此在劳动纠纷中公司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针对劳动者拒绝签署书面劳动的情形,扬远律师建议公司人事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公司应保留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而非仅单方备注。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签,公司应采用合法有效的形式保存证据,比如专门的邮件通知、会议谈话形成笔录、必要时邮寄至劳动者住址等方式。本案中,公司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仅仅做了单方备注,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即未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拒签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有权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决定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实践中,不少公司因人事治理不规范,导致公司会因劳动纠纷频频被诉,一方面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影响甚至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公司的人事治理,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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