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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股东个人财产不等于公司财产!

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是否等于公司财产?两者是什么关系?股东出资后转让到公司名下,是否成为公司财产?扬远律师提示您:务必厘清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两者混同,保障股东的个人财产。

案例简介:

李某、蔡某系A公司的两个股东,其中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是公司的总经理。2016930日,李某、蔡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李某个人名下的本市金山区的一套商铺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2万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李某、蔡某和王某在协议上分别签字确认。

201771日开始,经李某和蔡某多次催缴,王某一直未支付租金。而后,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8万元左右。诉讼过程中,A公司述称李某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某是公司总经理,同时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故是A公司向王某出租的商铺,有权要求王某向公司支付租金。而王某辩称A公司并非其承租商铺的产权人,并非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故A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李某、蔡某及王某,A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且双方均确认涉案商铺的产权人为李某个人,并非公司,故A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真正享有者、承担者,王某的辩称具备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应当严格予以区分、不能进行混同。故本案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系主体不适格,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律师分析:

看似简单的一个案例,实则蕴含了重要的法律知识:公司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应当厘清两者的关系,避免混同。当然,如果股东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在办理完成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仍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关。

上述法律规定背后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股东个人的财产,避免出现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情形,包括代替股东提起诉讼等。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包括公司的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的处理,为股东及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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