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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有争议,法院是否受理起诉?

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证债务执行,提供抵押、公证合同并承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直接执行财产。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便捷、高效、快速的特点,因此日益成为许多企业的首要选择。那么,当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有争议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案情简介】

2001年,A公司为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4000万元。为保证债务履行,A公司向E银行提供公司房产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保证债权债务的执行,A公司与E银行共同为该笔借款和抵押办理公证,制作了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并约定:借款期限从2001年至2009年,A公司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2004年,由于A公司停止偿还利息,E银行向A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214万元,否则将诉至法庭。A公司对《催收通知书》没有异议,并在文件上盖章。

随后,该笔对A公司的债权经历了两次转让:第一次发生在2005年,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在受让该债权后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但A公司并未还款。第二次发生在2012年,B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李先生,且B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

2014年,李先生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判】

1、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对李先生提起诉讼的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由于本案亦不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故李先生关于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2、案件争议焦点之二:2004年银行向A公司送达的《催收通知书》是否改变了双方对部分债权的约定?

2004年,银行向A公司送达的《催收通知书》上明确告知A公司,若其不偿还利息214万元、银行将诉至法院,而A公司也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表明其同意该约定。

由此,虽然本案中的债权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但双方当事人后对部分利息又约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催收通知书》上载明的214万元利息。

【法律分析】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有了公证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依公证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是便捷、高效、快速的特点,因此在商事来往中,制作公证债权文书成为越来越多中大型企业的选择。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债权文书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它的效力和事后救济在法律上都有特别规定。所以,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应当更为审慎,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制作,以规避因公证债权文书效力被否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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