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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坏账起死回生,看律师如何化腐朽为神奇
    案情简介
    希望公司与长丰公司有业务往来,几年积累下来,长丰公司共拖欠希望公司近100万的债务。因为种种原因,希望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这笔欠款,每年年末倒是对账确认。在去年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长丰公司人去楼空,经查工商信息,长丰公司竟然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眼看这笔100万的巨额债务就要化为泡影。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希望公司找到了扬远律师团队商事法律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在这种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扬远律师团队没有放弃,也鼓励希望公司不要放弃。为慎重起见,扬远律师团队提出,先进行前期必要的调查后,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判断,给出最终结论。
    经过前期紧张的调查发现,长丰公司确实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说,长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那这笔债务真的就这么随风而去了吗?
    通过调查还发现,长丰公司注册资金600万,但章程规定是分期缴纳,实际缴纳仅有200万。长丰公司注销前有5个股东,其中有个A公司股东,4个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已不知去向,但A公司目前还在经营,而且经营的不错。此次长丰公司注销是自行注销,注销时A公司还有200万出资没有到达缴纳期限。
    在掌握了上述调查资料后,扬远律师团队分析认为,这很有可能是A公司借注销长丰公司的方法逃避债务。于是制定了要求A公司对希望公司1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解决方案。
希望公司负责人听到这个方案后觉得不可思议:“不是说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很少听说公司的债务可以直接向股东追讨,这个方案能行的通吗?”但出于死马当成活马医的心态,希望公司还是同意了这个方案。
    扬远律师很快做好了诉前准备,正式起诉前,律师们直接前往A公司进行最后的交涉。通过谈判,A公司一方面认为,长丰公司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办理工商注销,确实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办理注销又不是A公司一家的责任,还说自己的前期投资也是血本无归,也是受害者,不同意承担这100万的债务。
    协商无果,扬远律师代表希望公司正式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对希望公司100万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1、长丰公司拖欠希望公司150万债务没有清偿,便直接注销。
    2、A公司是长丰公司的股东,依法承担足额出资的法定义务,在长丰公司注销前,尚有200万出资没有到位。
    3、A公司作为股东,对长丰公司在注销前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但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也未向希望公司清偿债务,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构成欺诈,侵害了债权人希望公司的合法权益。
    4、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希望公司的合法债权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注销登记前没有足额出资的长丰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在法庭上没有提出强有力的反驳意见。
    在扬远律师有理有据的进攻下,法庭认定了我方主张的事实,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和观点。为案结事了,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公司也希望能够尽快追回欠款,以获得商业上的期限利益,于是主动提出愿意放弃违约金,并折让部分债权数额。
最    终,希望公司与A公司以支付90万为条件达成和解。本案圆满结束。
    律师点评: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并不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在公司因各种原因注销前,都应当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也是一种债务。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种信用保障,是公司财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公司注销时,如果有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而同时公司的股东还有出资没有缴清,那么股东就应当在没有缴清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向A公司追讨这笔坏账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希望公司的坏账最终起死回生。
    扬远律师团队,专业彰显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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