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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操纵为股东巨额债务担保,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A公司有八个股东,其中有两个大股东,是B公司和C公司。B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A公司的总经理。因为生意往来,B公司已拖欠C公司200万债务没有偿还。B公司利用操纵A公司的便利机会,擅自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欠C公司的巨额债务提供担保,签下担保协议。
    随后,C公司起诉B公司和A公司,要求A公司对B公司的巨额债务承担偿还责任。A公司的其他股东找到扬远律师团队,寻求法律的救赎。
    扬远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特殊的公司担保纠纷案。特殊之处在于A公司是在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时也是自己的股东;复杂之处在于A公司实际上已被B、C公司操纵,其他小股东没有办法以A公司名义主张权利,A公司的合法权益明明被侵害,从而使自己的权益也间接受到伤害,却干着急,没办法。
    接手案件后,扬远律师立即展开了调查,发现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如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获得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此次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系B公司擅自而为。
    随后扬远律师团队以其他小股东名义起诉A、B、C三家公司,同时申请要求C公司起诉A公司还款的案件中止审理。
    在组合拳的进攻下,担保纠纷案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等待我方起诉的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小股东起诉A、B、C三家公司的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依法判决由B、C公司串通操纵A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
    在获得这一有利判决后,担保纠纷案顺利得到了解决,因担保合同无效,A公司对于担保的200万债务免责。
    律师点评: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确定。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操纵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从而间接的侵害了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B公司和C公司同为A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章程内容应属明知,两家公司为了自己私利,相互串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操纵A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尽管担保协议上A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但并不是A公司的真实意愿,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达到担保的后果。
    B、C公司的行为直接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利益,其他小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在担保关系中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因此,其他小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全方位掌握公司法律法规的精髓,才能综合运用诉讼策略,合法维权。唯有专业,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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