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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禁止小股东优先认购增资纠纷案
    简要案情
    胜利公司有5个股东,孙先生是其中一个小股东,占股10%。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公司准备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1000万。孙先生因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担心增资后自己的股份被大幅缩水,决定行使优先认购权,以便在增资后使自己继续占股10%。但其他股东却以影响战略投资者投资信心为由劝阻孙先生放弃优先认购权。双方各持一辞,互不相让。结果其他股东却以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禁止所有股东在增资中行使优先认购权。孙先生大为恼火,却又无计可施。
    孙先生在朋友介绍下找到扬远律师团队商事法律中心求助。
    扬远律师经了解情况,为孙先生做了如下法律分析:
    1、公司增资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是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发展能力和后劲所做的选择,无可厚非。
    2、股东在增资中享有优先认购权,这是法定权利,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他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剥夺,否则即侵害了股东的固有权利。
    3、经查胜利公司章程,并没有限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内容,但公司以股东会形式做出决议,禁止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这相当于变相修订了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虽然号称公司内部的“宪法”,拥有规范公司内部事务的作用,但侵害股东权利的章程内容当属无效。
    本案中其他股东凭借人数和表决权的绝对优势,通过了一个看似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否定了孙先生优先认购相应比例增资的权利,这一决议因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孙先生的固有权利,当属无效决议。孙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撤回这一决议。如公司拒不撤回,孙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扬远律师的法律支持下,孙先生决定以法律手段维权。扬远律师团队首先向胜利公司和其他股东发出了律师函,明确指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纠正,否则扬远律师将依法提起诉讼。
    接函不久,胜利公司即与扬远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表示同意孙先生行使相应比例的优先认购权,只是希望不要影响增资,希望孙先生能够配合后续的公司增资计划。
    经扬远律师团队两方协调,孙先生终于与其他股东和解,公司撤回了股东会该项决议,孙先生依法行使了优先认购权,防止了自己的股权比例没有被稀释,公司增资计划如期完成,未来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律师点评:
    公司增资与股东优先认购权,都是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股东既不能以个人借口影响公司增资,从而丧失战略发展机会,公司也不能任意剥夺股东优先认购相应比例增资的权利。当两者发生矛盾时,需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大欺小,任意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侵害小股东权利。
    换言之,大股东即便在股东会上占有绝对优势与发言权,但也不可随意任性,一言堂式的专断或少数服从多数式的表面民主,都不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们假设,在扬远律师发出律师函后,如果胜利公司拒不同意撤回股东会决议,孙先生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项股东会决议无效,从而达到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这样的话,将极有可能影响到战略投资者对胜利公司投资的信心,从而最终伤害到胜利公司自己的权益。
扬远律师,以专业的力量,守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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