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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破产,如何“华丽”转换?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现实中,赢了官司,但司法文书所确定义务始终得不到履行是很普遍的现象,其中,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占有很大比例。很多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司法文书确定的债务,属于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且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为了能够使此类案件退出执行,尽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513条至516条对执行转破产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执行转破产程序”又称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制度。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动因

许多案件受制于客观原因,很难发现被执行人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而且,即便发现了相关线索,法院也可能认为难以实施具体财产变卖措施,最终案件可能会因而被终结执行。而在规定执行转破产程序后,企业法人若未履行司法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已达到破产条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自身尚未达到破产条件,就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在提供的证据中,很可能潜藏着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清偿,在执行程序中,工人享有的工资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而一旦向法院申请对公司执行转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工人工资就可以优先受偿。在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许多顺序在后的查封并不能够得到清偿,此时,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转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债权可以按照比例清偿

由此看出,在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可以,促使“执行不能”案件及时退出执行程序,并使债权人得到实质上的平等受偿。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两个主体和两大步骤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进一步针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条件、操作流程、各方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深层剖析该意见,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涉及的执行转破产程序部分,目前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两个主体和两大步骤。其中,两个主体是指,执行法院和受移送的破产审判法院。这两个主体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是否能够权责分明,直接决定了执行转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开展。因此,两大步骤是对两个主体职责权限的精确规定,主要包括的是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与审理。我们就围绕两大步骤,谈一谈执行程序如何才能“华丽”转换到破产程序。

三、“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包括了对启动条件的审查、启动方式的确定以及对原执行程序的影响。首先,根据《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次,启动的方式包括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法院主动询问并征求当事方意见。再者,启动破产程序意味着要中止执行程序,但是要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最后,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产审查的权限一般不属于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上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四、“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审理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审理包括裁定是否受理、执行法院向破产审理法院移送被执行人财产等。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若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若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那么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若受移送法院转入破产程序后,认为应当驳回破产申请,应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回复保全措施。若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执行法院就应当终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更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以上,为了更好理解执行转破产程序,我们把该项程序包含的内容精简概括为两个主体和两大步骤,而实际上,该项程序因为可能涉及不同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如何真正有效实现执行向破产程序的转换,在实践中又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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