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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名利背后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一把手”,经常是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当仁不让的位置,是公司控制权的象征。但也常有实际控制人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反而主动将这把“交椅”拱手让与他人,甚至愿意为此额外付出报酬。

正所谓重金之下必有勇夫,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一“职业”便应运而生。在“勇夫眼里,只要约定自己不负责公司运营操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只需要在公司文件上签签字,就可以轻松坐享一笔不菲的收入。

充当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真这么好赚钱吗?今天扬远律师就来分析利益背后深层次的法律风险。

【案例实录

张先生挂名做了三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私下与这些公司分别约定自己既不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也无需承担公司的任何责任。刚开始,张先生的确赚到了挂名费,但是好景不长,其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无故拖欠员工杜女士工资五万多元。2011年7月杜女士申请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给付杜女士工资及补偿金9万余元。由于该公司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杜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上仅有5000元存款,且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可张先生坚称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对此案件并不知情,公司真正的老板是张先生的朋友郝女士。而当张先生与郝女士联系时,郝女士却并不承认案件事实且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表示,即使张先生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执行法官详细给张先生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单位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最终,张先生只能自行给付了杜女士工资款。

律师辨析】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案例中的张先生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典型情形,虽然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郝女士约定了自己既不参与公司的运营,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可是依旧不能免除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这种约定只在张先生和郝女士之间有效,对外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而事实上,挂名法定代表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上述案例中的这一种:

一、民事责任风险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一般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运营并不熟悉的情况,使用其签名以公司名义对外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或股东很可能会追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追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当公司出现上述违规经营的情形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责任。

除此之外,挂名法定代表人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更多的与所属行业有较大关系,散见于各个行业的相关规定中,比如医药行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再比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情况时,挂名法定代表人还可能会面临行政机关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风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三款

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相比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于惩罚力度最高,因此在惩罚的确定上也更加严格,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确实没有实际参与过公司的运营,对于公司所实施的非法犯罪行为也毫不知情,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不被公司牵连受刑事处罚的。

但是,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那么虽然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风险

1、自创公司受限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若挂名公司的相关问题不能合理善后,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日后自创公司将面临诸多限制,甚至在一定期限内,丧失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这无疑会给挂名法定代表人日后自己创立公司,并自己担任法定代理人创设了不必要的障碍。
  2失信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据此,当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因此受牵连,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旅游、度假、乘坐G字头动车和飞机等行为,这些都会给挂名法定代表人,甚至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不便

综上,想靠充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获得收益,绝不像想象中那么轻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同时往往也会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商事有风险,挂名需谨慎。面对他人发出的挂名邀请,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轻易挂名法定代表人,一定要谨慎对待,认真评估自己可能要面对的法律风险,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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