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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需及时行使解除权?

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过程往往需持续某段时间,因股权流转具备程序性(办理工商变更、更新股东名册等)、及独特交易习惯(分期支付股权出售款等)。为保证整个股权转让期间交易安全,股权转让协议中,往往会订立未达成某种情形下,某一方有权享有解除协议之情形。该解除权应如何行使?是否会因双方继续交易行为而致使解除权失效?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广大公司分析:该情形项下解除权行使时限
案例:

一、李先生与张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将自身持有20%股份转让给张先生,股权受让价格2000万元,张先生将分3期于2019年底前全额付清。协议另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可以对目标公司及受让股权进行尽职调查,若尽调结果与之前李先生披露信息差距过大,张先生有权立即解除协议。

二、后尽调结果显示,李先生出售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张先生仍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前1期受让款,公司股权也已变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三、2020年初,张先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继续支付股权受让款。

四、张先生以尽调显示结果先前未披露为由,要求解除协议。

五、最终法院支持李先生诉请,判决张先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律师解读:

《股权转让协议》虽涉及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但其本质应为民事合同,依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具体规定,合同双方可协商确认合同解除情形,达成该情形时,某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且《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该解除权行使条件,即约定期限的,需在期限内行使,未约定期限的,另一方催告后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且行使该解除权需以通知形式行使。

本案中,双方合意确认了张先生可解除合同情形,但未约定行使期限,而该情形达成时,张先生未行使解除权(未向对方下发解除通知),而通过继续支付股权出售款形式继续履行合同,可视为对该解除权当然放弃。

扬远建议:

一、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若需设立某种情形下对方享有解除合同权利之条款,建议明确一个行使解除权期限,减免自身诉讼风险;

二、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达成可解除合同的某种情形时,可衡量自身情形,若需确认解除合同,需在期限内下发通知,切忌继续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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