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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均有效?

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为重要的角色,而对外经济活动中,公司印章必不可少,而实践中不乏存在盗窃印章、私刻印章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财产损失,这告诉广大公司,应像重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制度、薪酬制度等用工制度一样重视印章管理制度。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广大公司分析:同时刻制多枚印章下的法律风险。

案例:

一、A公司销售业务遍布全国,为了更好管理A公司全国门店及加盟店,A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张先生是A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张先生私自刻制印章,并使用印章以公司名义与李先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后李先生起诉A公司,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款项,A公司答辩该公章系伪造,以涉嫌刑事犯罪,并提交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先生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证明施工合同上公章是伪造);

三、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李先生诉请,判决A公司按合同支付款项,A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法院认定“A公司对私刻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经最高院查明,在A公司其它经济活动及诉讼活动中,曾使用过该私刻印章。

律师解读:

本案中争议焦点很明确,即A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使用私刻印章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公司要证明合同无效,应从两个方面考虑:1、需证据证明有私刻印章行为(刑事判决、或与公司工商备案印章不一致);2、私刻印章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意思,亦未事后追认。

结合本案最高法观点:公司明知私刻印章存在,却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善意相对人权益,应承担该私刻印章签署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本案中,A公司其它经济活动及诉讼活动中,曾使用过该私刻印章,显得尤为重要,存在多枚印章情况下,对外使用视为公司认可,起到对外公示作用。

扬远建议:

一、近年来,未妥善保管印章给公司造成法律风险案例并不少见,公司可制定专门印章管理制度,规定印章责任人、管理方法,尽量使用一枚印章;

二、若已经发现私刻印章行为,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公告该印章无效外,应审核已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使用该私刻印章的,及时合同向对方告知或释明,避免以后被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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