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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与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首先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再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综合判定股东身份。今天,扬远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您介绍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案例

乙公司因增资扩股需要,与甲签订了入股合同。入股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乙公司也修订了公司章程并颁发了股权证书。入股后,乙公司向甲分配了近两年的红利,且甲多次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议及表决,但乙公司却一直未进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甲认为其成为乙公司股东的目的无法实现,乙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入股协议并退还入股金。

二、审判观点

一审法院:入股合同系甲与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甲已经完成出资,乙公司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甲为股东,由于乙公司一直未进行登记,导致甲的股东身份无法对抗第三人,股东权利存在瑕疵。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造成甲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入股合同并支持退还甲入股金的诉请。

二审法院:股东身份的取得首先应看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认缴出资,本案中,甲将入股金足额缴付与乙公司,对此双方无异议,甲成为股东的实质标准已经满足。其次,乙公司颁发了股权证书,并将甲的名字加入到了公司修正章中,甲成为股东的形式标准已满足。工商登记仅为具有对抗性的宣示性登记,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再次,甲多次参与乙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并依据入股协议约定获得定期收益,甲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其作为股东的权利。综上分析,甲已经具备乙公司的股东身份。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股东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其投资转化为了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不再享有对投入财产的任何权利,公司为所有权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退出公司,以保证公司人合性及交易安全的维护。目前,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路径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公司减资、解散公司。本案中,甲主张解除入股合同并返还入股金的请求不属于上述情形,于法无据。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林林总总,既有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股东身份不确定,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从一审、二审不同的判决结果分析,本案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从合同法思维出发,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这种表征证据来审视入股合同的效力,进而判定股东身份的成立与否;另一种观点是以公司法思维为起点,秉持谁出资谁所有的最原始的股东理念,着力维护公司资本的完整性。两种观点的分歧实际体现的是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者与商事裁判者思维模式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迥异。

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且其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此,股东身份的确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依法继受股权;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此处对股东身份的定义并不包含工商登记,缘于工商登记的主要目的一为国家行政监管的需要,二为保护交易安全。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该财产兑换为相应股权,股东仅能对其股权进行处分;股东决意退出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即进行股权转让,要求公司回购或公司减资、提起解散公司等,股东直接请求解除入股协议及退还入股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总第859期 王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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