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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谁负责赔偿?

扬远律师在2019年10月的文章中,曾专门就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法律规定做过介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之一,用以保障员工受到工伤后可以享受各项待遇。然而,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谁负责赔偿?今天,扬远律师就上述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

何为工伤保险?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主要用以保障公民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员工受到工伤,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以上规定看出,因工伤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均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谁负责赔偿?

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正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可以就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用人单位仅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谁来负责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即所有的赔偿责任转嫁到了用人单位。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并进行补缴,严重者可能还会面临缴纳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因此,扬远律师提示您:建议企业务必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免将来员工受工伤时企业需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附: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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