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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对拟转让股权,股东应何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为保障有限公司人和性,稳定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公司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而该优先购买权应如何行使?应何时行使?行使不当会给公司、股东造成何种损失?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将从一则案例出发,为广大公司解读,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的特殊情形。

案例:

一、张先生、王先生系A有限公司股东,A有限公司共计5名自然人股东;
二、2016年8月10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张先生股权转让问题,与会股东一致同意张先生股权转让事宜,张先生表示要以200万元价格出售其享有10%股权。当日,全体股东在股权会决议上签字,且该决议上注明:依据公司法及A公司章程,张先生对外转让股权的,A公司其余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三、2016年10月1日,张先生将其与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寄送给A公司各股东,并履行股权转让同意程序及优先购买程序,并注明:合同转让价为240万元,并注明其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应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其余股东均表示同意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王先生却回复称其优先购买权已于2016年8月10日形成,要求以200万元价格购买股权。
四、张先生拒绝按照王先生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已于2016年10月1日形成,要求张先生将股权依法转让给自己。

五、最终法院未支持王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限公司股东若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可得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拟转让股权事宜,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大前提。本案中,张先生拟对外转让股权事宜,以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张先生亦通过书面方式征求各股东同意。即本案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大前提。

二、王先生应何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余股东同意张先生拟对外转让股权的,张先生可与第三人就股权转让价格、期限、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上述“同等条件”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我们可得出,王先生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刻条件为:张先生已和第三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基本合意,并将此合意通知王先生,王先生收到通知时,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王先生主张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形成优先购买权,但当时仅有张先生拟转让股权意思,并未确定转让第三人及出售股权具体细节,此时,不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刻。

三、同等条件

张先生将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书面通知其余股东的,该通知应包含: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明确拟转让对象的,可以适当披露对象信息和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确保该书面通知已明确转让股权的具体条件。

扬远建议:

一、拟转让股权股东的“书面通知”应当具体、明确,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并参照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方式,建议可以在专业律师协助下起草;

二、欲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应注意行使时刻,即收到拟出售股权同等条件的书面通知,且需注重回复方式,需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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