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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退货不退税?——要不回税票怎么破

 在扬远法务团队的工作经历中,很多行业由于涉及见票放款的内部规定,往往会有买家在实际付清货款前先要求卖家全额开票。但在卖家开具发票后,万一买家因为对产品不满意而去退货、但又不提供税票作废,就会引发税费纠纷。那么此种情况下,退货后发票的税点由谁来承担呢?

退货后,应当由销售方将货款和增值税全部退还给购买方。因为退货后,应当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相应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或者申请退税。当然,由于购买方超过认证未认证造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从上述条文来看,税务局似乎给了一条可以解决的路径。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发票,作废冲红再开新发票。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很多退货企业由于不满货物状况或未足额付清货款,在退回发票的环节中多有状况。

问题来了,如果退货或超额开具的发票无法收回,而交易已明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出售方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以案说法:2011年8月17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某包装公司向原告某纸业公司采购了价值861748.78元的白板纸,原告已及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能付清货款。此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库存的白板纸按含税进价退还,经清点被告退还了价值337069.93元的白板纸,但被告一直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于是,原告某纸业公司向宁波鄞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同时,根据我国有关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规定,销售方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先得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在取得该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才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以挽回退货部分已缴纳税款的损失。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一直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手续,不积极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致使原告已缴纳的销项税额无法扣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税款损失。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包装公司赔偿原告某纸业公司税款损失48975.97元。

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或退货协议时加入相应条款,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等税务行政法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将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约定为购买方付款的条件之一,或将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约定为销售方向其退款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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