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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锦囊: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通过法院除名

导语:公司作为一个参与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我们往往将公司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赋予它某些人的权利,同时要求公司要设立代表人。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定代表人”,而这位代表人背后存在诸多法律责任于风险因此如果是挂名公司法人应该及早退出,那么挂名公司法人可以怎样退出呢?

案例引用:长宁法院公布判例

沈先生系某公司前董事会成员,在离职后要求公司将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撤下而被告公司坚持其继续担任法人,无奈沈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他的名字从“法定代表人”一栏的记载中涤除。长宁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请。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登记设立时为程先生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后来程先生辞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委派沈先生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再后来该公司股东变成了程先生夫妇俩。因为说好只是“挂名”,沈先生就在相关登记文件上签了字,成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一)根据公司章程,原告应该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原告工作上的不作为不能免除其义务和法律责任;(二)原告登记成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知情、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三)原告诉请的事项应当是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行政登记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法院观点

长宁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公司实际由股东程先生控制,原告没有参与过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让原告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背离了立法宗旨。其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讲,本案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被告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再次,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原告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被告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结合以上论述,两审法院最终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原告沈先生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扬远析法】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主要采用了民法中六大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由于缺乏对法人除名一事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自认为法院无权决断法人更名与否一事。

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具体的成文法无法作为裁判依据时,裁判者可以结合该领域法律订立时确定的“基本原则”,对案件作出评断。

很显然,倘若本案中挂名法人要求除名一事仅因缺乏具体法条支撑而被驳回,将会造成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愿、日后挂名法人权责不对等的局面,且也不利于该公司在商业领域内遵循诚信交易的权利外观。

以上,就是扬远律师商事业务团队今天对挂名法人如何更名的个案及司法层面分析。无论是挂名股东、挂名法人亦或是其他领域中,挂名与实名不符的情况下容易滋生诸多潜在风险,此文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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