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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且不配合过户,该如何维权

简要案情:

201510月,委托人姚某经上海某中介居间,在同年12月与相对方A公司达成购买意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委托人姚某在20162月前分两次付清价款,双方约定于320日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在过户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房手续。但是经委托人多次催告,相对人A公司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通过中介公司告诉姚某,没过户是因为税务局换了领导,审不了税。并且直到2016624日才交付房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先生找到扬远律师团队商事法律中心求助。

扬远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为孙先生做了如下法律分析:

1.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A公司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已收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合同约定应交房之日的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即姚某可以就对方逾期交房的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同样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A公司承诺,在姚某办理过户时,应积极协助,因A公司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参照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追究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

3.《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起诉。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扬远律师建议先发出要求过户的律师函,以快速解决交易的问题,否则仲裁费时费力,并拖延过户时间。然后再单独就违约责任申请仲裁。

姚某同意并认可了扬远律师团队的法律解决方案。律师函发出后,A公司于1021日协助姚某进行了过户登记。而对于违约金问题,扬远律师代理姚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此过程中,扬远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分析,搜集了充足证据,形成全面准确的法律风险判断,最终为委托人争取获得了100000元违约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和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是在确定维权方案时,需要灵活掌握。

首先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有两个,一个是交房,一个是过户,这两个违约行为要分别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直接仲裁合同继续履行,则实际办理交易过户就可能要等到裁决结果生效后,可能会把时间拖的更长,反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

所以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过户,把产权变更到委托人名下,然后再处理违约责任问题。扬远律师通过一封律师函解决了产权变更问题,并没有将案子一股脑的诉到仲裁委。而且在违约责任的追究上,针对两个行为分别追究,使开发商承担了更大的赔偿金额,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好利益。

扬远律师,以专业的力量,守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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