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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析法:逾期缴纳水电费,物业公司能否停水停电?

小区业主逾期未交水电费,物业公司可以擅自停水停电吗?这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有权利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是物业公司还是另有他人?相信大家对这一问题并不陌生,但多数人并未思考过这一问题的答案以及背后的法律问题。今天,扬远律师结合最近遇到的一则咨询案例告诉您答案!


案 例 简 介

2016年下半年,王某在本市松江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于自住。入住以后,王某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供水供电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向业主收取水电费。因此,王某每月均通过物业公司缴纳水电费和物业费。自2018年2月开始,因工作单位安排,王某需要到广州出差3个月。未料,王某5月份返回上海后,发现家里已断水断电,但家里并未收到任何催缴水电费的通知,于是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称自己代为收取水电费,因王某3个月未缴纳水电费,所以物业公司强制对王某的房屋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措施。


王某坚持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代为收取水电费,无权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并支付违约金。


法 院 裁 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王某未按期缴纳水电费的情况下,作为代收水电费的物业公司有无权利对王某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王某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负有向王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享有向业主王某收取物业费的权利;王某负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并享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管理服务的权利。然而,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是王某和供水供电公司,供水供电公司负有向王某供水、供电以保障王某正常居住生活的义务,王某负有按时缴纳水电费的义务。


本案中,依据王某和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虽享有代供水供电公司收取水电费的权利,但无权对王某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业主逾期不缴纳水电费,经供水供电公司催告仍不缴纳水电费、违约金的,供水供电公司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业主中止供水供电。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断水断电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律 师 评 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物业服务合同是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供水供电合同是小区业主和供水供电企业之间的合同,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由此,供水、供电企业在用电人逾期交付水、电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用水、用电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仍不缴纳水电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供电企业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中止供水、供电。


现实生活中,多数供水、供电企业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取水电费,但这不等于物业公司当然享有了对小区业主断水、断电的权利。仅仅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按严格的程序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是供水、供电企业,并非物业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不少物业公司甚至以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为由,擅自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或者罚款的措施,这是对业主用水、用电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扬远律师希望各业主能知晓上述法律知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各类民事纠纷,以及与企业相关的股权纠纷等商事纠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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