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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录:婚事告吹,岳父母出资的婚房还能要回来吗?

刘小姐父母出资117万元资助准女婿购买婚房,不料购房后不久,刘小姐与男友朱先生的婚事告吹。

眼看房价上涨,刘小姐父母认为应根据当前的房价按出资比例拿回房款,而朱先生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刘小姐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只同意原额返还

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刘小姐及父母对房屋享有19.2%份额,朱先生应支付折价款150余万元

【案情回放】

刘小姐和朱先生经过近3年的恋爱,在2015年开始筹办婚事。20157月,朱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与上家约定,房屋总价588万元,其中朱先生贷款50万元。获知准女婿选好了婚房,并打算贷款购房,刘小姐父母当即表示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以减轻朱先生的贷款压力。

此后,刘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朱先生101万元。有了刘小姐父母的帮助,朱先生未申请贷款,而是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29日与上家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

但在婚事筹办过程中,刘小姐与朱先生的感情生变,2015年年底,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婚没结成,房子还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这让刘小姐父母颇为不满,两家人为此多次进行协商。在刘小姐父母看来,117万是为女儿结婚目的而与朱先生共同出资购房,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但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当时房款及中介费等总共花费607万元,女方出了117万元,应享有19.2%的份额,按照该套房屋目前市场价820万元计算,至少应拿回157万元。为此,刘小姐及父母一同将朱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小姐父母出示了一份朱先生所写的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刘小姐父母共计117万元,用于共同购买瞿溪路房屋,作为结婚用房。对此,朱先生辩称,这张收条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初受到欺骗和胁迫下才写下的。朱先生还称,117万元实际上是借款性质,同意分期偿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按照老陈夫妇出资额占购房总支出额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19.2%的份额,并按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转让价820万计算,判决朱先生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57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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