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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遭遇限购政策,买卖能否继续?
房屋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交房及房款支付手续,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期间,突遇上海市限购政策,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买卖还能否继续进行?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 本市居民周先生于2009年11月因拆迁在本市松江区获得一套安置房屋,并于2010年6月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9月,经中介介绍,非本市居民肖先生决定购买该套安置房屋,当天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20万元,过户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之前。其后,肖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周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肖先生居住使用。2016年2月之前,肖先生多次要求周先生配合办理过户,均遭到周先生的拒绝。直至2016年3月,上海市出台最新的限购政策。双方于2016年4月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肖先生不具备本市目前的购房资格,再次遭到周先生拒绝。最终,肖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先生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周先生以肖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判令肖先生返还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付清房款,被告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原、被告于2010年9月签订买卖合同时,本市并无房屋限购政策,即使目前的政策对于非沪籍人士在房产购买上进行了限制,但该政策对本案不具溯及力。最终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肖先生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依据目前的限购政策,肖先生已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阻却双方的房屋买卖继续进行。本市限购政策的出台时间晚于双方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虽依照目前政策肖先生已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肖先生具备购房资格,直至约定的办理过户时间时,仍具备购房资格。故目前出台的限购政策不应对本案中双方的房屋买卖产生溯及力,也就是说目前的限购政策不能阻却双方此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专注于房屋买卖、租赁、使用权房屋承租人的变更及指定等房产纠纷,为您提供法律咨询、非诉磋商及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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