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从B企业租赁了一间商铺,准备用于经营奶茶店。双方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抬头为承包联营合同。标的为某一商铺的私分的一部分。约定付费方式为付三押二,交了十五万左右的费用。A先生签合同时粗心大意,既没有看对方是否有产权证,也没有注意到租赁合同版本比较旧,上面有很多格式条款,并不符合他自身的情况。其中,格式条款中有一条为出租人为承租人办理经营执照。当事人A先生纠结于这一条款,在出租后一个月中,曾多次寻找B企业协商,要求B企业提供经营执照,未果。在咨询律师后才明白出租方仅有辅助承租人办理经营执照的义务,在租赁了整整一个月后才要求相对方提供产证,协助办理经营执照。
在这一案件中,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首先,A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注意到合同上有很多不符合自身情况的格式条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看条文是否有漏洞或者不利于自己的地方。如果自己拿不准合同具体条款时,可以请律师来做合同审查。
其次,合同的抬头虽然是承包联营合同,但合同为何种还是要看合同中约定的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份合同实际上还是一份租赁合同。
再者,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商铺如果仅有一个门牌号,则仅能申请下来一个经营执照。对于这种私分的小隔间,肯定是仅能办下来一个经营执照的。所以,如果A先生进驻后另两个隔间就不能做类似的餐饮服务。如果是其他两间有人进驻的话A先生就办不了经营执照。所以这一点需要注意。
最后,经营执照需要由经营人来申请办理。办理经营执照仅需要该房屋的产权证,如果该房屋是租赁的,则还需要带上该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办理经营执照。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要明白,签合同务必要谨慎。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咨询律师,不要自己盲目地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很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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