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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有依据,合法利益不受侵
宋先生与宋乙、宋丁系兄弟姐妹关系,宋丙系宋乙的儿子。本市长宁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原系房屋A动迁分配所得。房屋A动迁共分得三套房屋,万航渡路305室房屋、万航渡路304室房屋及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其中万航渡路305室房屋给了被告宋丁,万航渡路304室房屋给了被告宋乙,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分配给宋先生及父母三人所有。被继承人宋某(其父)于2001年6月21日去世,被继承人邵某(其母)于2013年6月去世。2012年9月10日,宋乙与邵某某就万航渡路303室房屋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计获得补偿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87,323.20元。宋先生认为,万航渡路房屋应有自己一份,故找到扬远律师寻求帮助。 扬远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指导: 一、宋先生是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原始受配人,且宋先生曾在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内居住,之后虽然因为房屋居住困难而在外租房居住,但户口仍在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内,故宋先生是房屋的同住人,万航渡路303室房屋应属于宋先生与被继承人宋某、邵某某共有,宋先生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被继承人宋某、邵某去世后,对于被继承人宋某、邵某名下的遗产,宋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故建议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万航渡路303室的动迁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确认宋先生在王航渡路303的份额,判令宋乙给付宋先生相应拆迁安置费。扬远律师提醒您,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应找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处理法律纠纷,才可以使得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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