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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维护不合法建筑写入合同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还原】

20129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约定李某将系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王某。总房价款为105万元;王某于签订本协议时向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17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修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王某应在正常可使用的状态下支付给李某;本协议生效后,李某和王某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所述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当日,王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两万元。

2012917日,因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主要争议在于,王某要求李某维护天井设施,并不得进行拆除,而李某未表示同意。双方随后一致同意将居间合同解除。王某将李某诉诸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寻找到扬远律所商事法律中心,请求扬远律师的帮助,李某委托扬远律师团队代理维权,经法律诉讼代理,本律师团队成功胜诉。

【法院判决】

1. 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居间合同并无不妥。

2. 本案合同的性质。从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居间协议的内容来看,包括了房屋买卖总价、付款方式、交易过户、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双方明确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要,故该居间协议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实为买卖合同本约,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和责任归属。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在2012917日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王某提出要求李某保证今后不拆除天井,并将此内容写入合同中,而李某不予同意所导致。王某提出的“上诉人保证今后不拆除天井”作为条款写入买卖合同中,是一项不合理的要求。并且,王某应当知晓系争房屋的天井搭建并非合法建筑,作为合同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因而,王某应当对合同解除负主要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实质上是一个因为合同订立失败引发的房地产买卖纠纷。争议点有两个:一是居间合同性质的认定。二是对于合同未履行及责任分配问题。分析出本案关键点,那么胜诉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应当引导当事人,寻找证据,将居间合同按照实际约定内容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买卖合同。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属于纯粹专业知识运用问题,王某提出维护和不拆除天井搭建设备,属于不合理要求,所以不应当被法律保护。

针对两个争议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才是扬远律师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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