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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两人均享受过私房拆迁,再遇公房拆迁地位一定相同吗?

       在公房拆迁纠纷中,原则上来说仅承租人和同住人才有权享有拆迁利益。关于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之一是不属于他处有房或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他处有房包括曾经享受过拆迁安置,其重点是强调因拆迁获得安置的“福利性”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相关规定,如果在他处曾享受过私房的拆迁安置福利,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究其原因,私房拆迁和公房拆迁有所不同,私房拆迁后安置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私房产权人在拆迁时当然有权获得安置,其本质是产权的置换、该安置不具有“福利性”,所以一般不能以享受过私房拆迁安置直接认定属于他处有房。

但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是否可以说享受过私房的拆迁安置,就一定不属于他处有房呢?不一定!有原则就有例外。

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为您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老张在1996年左右通过单位增配获得一套公房,居住面积20平米左右、两大间,原始受配人包括老张以及两个儿子张老大、张老二3人。获得该公房后,3人均将户籍迁入公房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1998年,张老大将本人户籍迁至老婆家里的一套私房,这套私房登记在岳父名下。1999年,张老大的岳父、岳母将该套私房赠与张老大和老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0年,这套私房拆迁,张老大和老婆作为被安置对象、获得一套90平米的安置房,该安置房登记在张老大和老婆名下。2003年,张老大以照顾父亲为由,将户籍迁回父亲老张承租的这套公房,并和父亲老张共同居住。

1999年,张老二将本人户籍迁至老婆家里的一套私房,这套私房登记在岳母名下。2000年,这套私房面临拆迁。因这套私房面积仅15平米,当时张老二及老婆、儿子、岳父、岳母共5人户籍在册,拆迁时按照托底政策每人安置20平米,张老二及老婆、儿子均作为被安置对象,获得一套60平米的安置房,该安置房登记在张老二及老婆、儿子3人名下。2006年,张老二以自己的安置房要给儿子结婚用为由,将户籍迁回父亲老张承租的这套公房,居住其中一间。

2010年老张过世,此后公房承租人一直未变更,由张老大、张老二各住一间。2020年,这套公房面临拆迁,拆迁利益共计250万元,兄弟两个因拆迁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张老大、张老二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法院分析认为,两人均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主要争议即为两人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表面上看,张老大、张老二均享受过私房拆迁,但张老大享受的私房拆迁是基于本人名下的产权房(虽然是其岳父岳母赠与的房产,但不改变张老大属于私房产权人的事实),其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获得安置,原则上不属于曾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张老二享受的私房拆迁是基于托底保障政策,其不属于产权人但基于拆迁政策按每人20平米的标准获得了安置,属私房拆迁安置的例外情形,应认定张老二属于曾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最终,法院判决这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张老大一人所有。

 

律师解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曾在他处享受过私房的拆迁安置,也可能属于他处有房,在公房拆迁中会受到影响!

结合本市此前的私房拆迁政策,私房拆迁并非仅仅考虑产权人,往往会结合拆迁当时的户籍在册人员,这就造成并非仅仅私房产权人可以获得安置利益,也有非私房产权人获得安置利益的情形。

比较典型的是私房拆迁中的“托底保障”,也就是并非仅考虑私房的产权,而是会结合私房的户籍在册人数、居住情况,对所有户籍在册人员按照某一最低标准统一进行安置(较常见的就是每人固定安置某一标准面积)。在这种情况下,虽不属于私房产权人,但可能会因户籍在册、实际居住等获得安置

因此,兄弟两人均享受过私房拆迁,再遇公房拆迁地位不一定相同上述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点。

对于该不属于私房产权人但适用托底保障获得安置的人来说,就不能说“其享受的是私房拆迁安置,再次面临拆迁时,一定不属于他处有房了”

 

综上,公房拆迁中同住人的认定一直都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纷繁复杂,有原则更有例外。如遇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解决,保障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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