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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能否不经抵押权人同意,直接办理房产过户?

2015年,张先生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买本市一套二手住宅,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目前还在正常还贷。近期,张先生因儿子即将结婚,希望将该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作为婚房。

张先生了解到,目前《民法典》已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因此,张先生致电扬远律所,咨询其能否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上述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不经过抵押银行操作,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解析

 

一、《民法典》新规:从征得同意及时通知

20211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根据原《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但现行《民法典》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规定,依照《民法典》第426条第2之精神,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由此,有关抵押财产的转让程序,由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过渡到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极大的方便了物权流转,但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

 

二、《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的抵押登记如何处理?

202146日,国家自然资源部为配合《民法典》施行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也即《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规定,只能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后新办理的抵押登记,而不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这也符合民事立法中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

本案中,张先生名下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在2015年即《民法典》施行之前办理的,应当继续适用原《物权法》有关规定,而非《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规定,在银行贷款未结清、未经抵押银行同意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的。

 

三、《民法典》施行后新办理的抵押登记如何处理?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也意味着,即便《民法典》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及时通知原则,但也只有在抵押合同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条款;抵押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后签订的,才能适用《民法典》第426条第2款之规定。

如果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明确约定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条款,仍应以双方的约定优先。

  

扬远律师提醒

不动产抵押系公民对于自身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民法典》施行后,抵押不动产的转让由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变更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上述法律规定的修订必将引起不动产抵押登记方方面面的深刻变化。

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您遇到类似纠纷,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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