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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场买卖的公房,动迁利益怎么分?

公房来源中,较为常见的是单位、房管所分配或祖上遗留下来的。其中还有一类,就是通过市场买卖取得使用权的公房。司法实践中,这类公房被拆迁后,动迁利益怎么分?和普通的公房动迁有什么区别呢?

【基本案情】

蔡某和老公是本市某电子公司的同事,两人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了两个双胞胎儿子。1998年,因家里人多、住房困难,同时考虑到两个儿子将来读书方便,两人用自己的积蓄在市区购买了一套40平米左右的公房。自此,一家4口将户籍迁入该公房并居住,公房承租人登记为蔡某。

2005年,蔡某的阿姨因和前夫离婚无处居住、没地方落户口,提出希望将户口迁至蔡某的公房,并希望借住一段时间,口头承诺自己有能力购房后会搬离并迁出户口。考虑到亲情,蔡某和老公就同意了,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

2010年,蔡某的阿姨在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当年搬离蔡某的公房,但户口迟迟没有迁出。蔡某多次要求其迁出户籍,其阿姨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2020年底,蔡某的公房面临动迁,蔡某选择货币补偿,可获得动迁利益500万。未料,其阿姨提出自己户籍在册,曾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要求分得1/5的动迁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不成。蔡某遂咨询律师:阿姨到底是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利分得动迁款?

【律师解析】

1、蔡某的阿姨表面看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吗?

律师解答: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公房处有本市常住人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案涉房屋是蔡某承租的公房,蔡某阿姨在2005年经蔡某同意迁入户籍并实际居住至2010年,他处如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表面看“似乎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2、蔡某的阿姨有权利分得动迁款吗?

律师解答:我们曾多次强调,公房动迁中,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有权分动迁利益。既然蔡某的阿姨表面看“似乎符合”同住人的条件,那她有权利分得动迁款吗?

扬远律师认为,她没有权利分得动迁款!依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共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归出资人所有。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公房动迁,讨论同住人时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案涉公房是蔡某和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蔡某的阿姨虽然迁入户籍,并曾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但结合本案事实,蔡某同意其迁入户籍并居住完全是基于考虑家庭亲情的帮助,除非有书面证据证明蔡某明确承诺将公房的部分居住权让渡给其阿姨,否则均不能当然认为其阿姨就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有权分得动迁款。

在面临特殊类型公房动迁时,房屋的来源可能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如公房是通过市场买卖形式取得的,其本质上应当视同私有房屋,也就是归私有房屋的产权人或出资人所有。此时,若仍按照普通公房的同住人标准套用分析,则往往南辕北辙,结果完全相反了。

公房拆迁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所涉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具体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扬远律师建议您,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妥善处理,并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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