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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阴阳合同”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阴合同”;而对外的一份则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为掩盖“阴合同”所订立的合同,被称为“阳合同”。

在实践中,订立“阴阳合同”的情况层出不穷,尤其是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通常制定“阴合同”作为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同时制定“阳合同”以虚构的价格实现减少税款或获得更高贷款的目的。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买卖领域“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聚焦

2017年3月21日,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由李某认购5栋11号商铺,面积为49.41平方米,单价为7030元/平方米,总价为347352元。

当日,李某依约缴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于2017年5月2日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购房款327352元,房地产公司于当日向李某出具收据两张,其中一张载明收款306342元“购买5-(-1)-1号商铺款”、一张载明收款41010元“购买5-(-1)-1号商铺款,同意该款不计入合同全款”。

2017年5月2日李某交款当日,李某和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购房单价为6200元/平方米,总价为306342元。该合同于2017年6月7日登记备案。

后李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多收取了其41010元没有依据,遂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退还41010元。

法眼辨析

李某在按真实成交价7030元/平方米缴纳房款时,对房地产公司出具不计入合同全款的票据未提出过异议,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单价的差异亦未提出过异议。

《预售合同》虽然签订于《认购协议》之后,但李某并未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约定购房单价62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而是按《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单价7030元/平方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意思表示,显示双方存在规避税费的故意,能够认定双方为规避税费而签订单价不同的两份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大部分义务,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双方为规避税费在《预售合同》中对合同单价的约定与实际不一致,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对该合同中约定单价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应以真实合同成交单价7030元/平方米为准。

房地产公司按此单价收取合同价款,并未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4101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扬远拓展

在房屋买卖领域,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的目的;

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或规避限价等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从而确定多份合同的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领域内“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般有三种观点:

1、“阴合同”和“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为整体无效合同。

3、“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关于价款等的部分条款无效。

实践中,第三种观点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阴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阳合同”,虽然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由于其中价格条款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阳合同”中价格相关条款应为无效,同时“阳合同”其他不涉及价格的条款依旧合法有效。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并非小事,买卖双方还是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减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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