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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离婚后不迁户口,能分动迁利益吗?

在公房拆迁中,我们经常听到“数砖头”和“数人头”两个概念。顾名思义,“数砖头”指的是房屋面积,“数人头”指的是房屋在册户籍。纵观近年上海市城镇的公房拆迁政策,越来越倾向以“数砖头”为主进行补偿,即在计算补偿利益的时候更多参考房屋面积,由承租人或签约代表作为该户签订动迁协议,至于家庭内部如何分割由各成员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

按本市公房拆迁的相关规定,内部分割过程中判断是否享有动迁利益的最主要标准即为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一般需同时满足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三个条件。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类纠纷是前儿媳离婚后不迁户口,还能分动迁利益吗?

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以案说法,结合一则公房拆迁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1970年陈女士的公婆通过单位分得一套公房,共两个房间,承租人是公公。1985年陈女士和老公结婚后,和公婆一起住这套公房。1987年陈女士儿子出生后,一家5口都挤在这套公房。2000年公婆相继去世,承租人就变成了陈女士老公,陈女士一家3口住在这里。

2011年陈女士的老公和儿媳小王登记结婚,儿子和儿媳就住在另一处婚房。2012年孙子出生报户口的时候,陈女士儿媳提出把户口迁到这套公房,陈女士没多想、同意了。2018年儿子和儿媳开始闹矛盾,最终于2018年底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孙子由陈女士儿子抚养,儿媳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

2020年底,因旧城区改建,陈女士这套公房面临拆迁,前儿媳小王不知道从哪儿得到的消息,就一直在找陈女士儿子,说自己户口在这套房子里,要拿自己的“人头费”,甚至还带着父母一起到动迁组吵闹。陈女士想知道前儿媳小王到底有没有动迁利益?

律师解析

疑问1“数砖头”还是“数人头”?有何区别?如何了解现在的动迁政策?

律师解答:我们常说的“数砖头”和“数人头”其实就是按面积还是按人口安置。就目前上海市城镇的公房拆迁政策来看,现在多数都更倾向于“数砖头”了,也就是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动迁款。一般来说,征收时区政府会公布征收决定,同时后附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通过这个方案可以看出到底是按面积还是按人口。

疑问2:前儿媳小王在动迁时户口仍在册,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动迁利益?

律师解答:针对此类纠纷,需进一步了解如下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涉及户口以及居住问题的约定,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点

从表面上看,户籍在册即具备其中一个条件,他处是否有房一般也显而易见、有评判标准,是否实际居住一般需结合事实进行认定。上述案例涉及的情形,重点即在于双方在协议或诉讼离婚时的约定,包括在有无对户口迁入迁出的承诺、双方离婚后居住问题的解决等等。如系诉讼离婚,因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一般不会就户口问题作出处理,所以往往需要结合谈话、庭审笔录等内容,通过双方对户口以及公房居住权问题的约定来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以此最终认定是否有明确承诺放弃过公房的居住使用权。

简单来说,扬远律师提醒您务必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已明确约定其中一方应当迁出户籍或放弃公房的居住使用权,该约定对双方发生效力,即使该当事人未将户籍迁出,在动迁时仍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利益,其已经丧失了公房的同住人资格;

第二,如果双方就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和户籍迁出等问题没有做出约定,也未明确表示同意放弃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原则上不应认为其丧失了公房同住人资格,仍有权主张利益。

实践中,和上述案例类似的前儿媳离婚后但户籍未迁出的比比皆是,如何判断其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是这类纠纷的难点,除了需要考虑协议或诉讼离婚中双方的约定以外,还需要结合是否实际居住、未实际居住原因、迁入户籍时间长短、家庭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分析,扬远律师建议您慎重处理!

公房拆迁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所涉纠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具体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扬远律师建议您,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妥善处理,并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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